河南规定行政单位须上缴出租办公楼收入

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7年07月30日01:44 新京报

  本报综合报道 日前开始实施的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规定,行政单位出租办公楼,收入要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。

  据介绍,现在,有些行政单位用出租办公楼得到的租金,私设小金库或当福利发放。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规定,这种行为是严格禁止的。《办法》规定,行政单位出租、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,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
  《办法》还规定,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,要报省

财政部门审批;10万元以下的,要经主管部门审批,报省财政部门备案。

  此外,出售、出让土地、房屋、车辆、大型(贵重)仪器、设备等,还应当先由评估机构评估,采取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占有、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。一旦有上述情况,情节严重的要开除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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